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838號
原告 楊玉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家佑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原告起訴請求機車修繕費新臺幣(下同)54,350元部分,不得於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惟其情形可以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