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4號原告 張老生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 律師被告 張志漢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吳岳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國偉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