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4號原告 張老生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 律師被告 張志漢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吳岳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