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9號聲請人 黃仁松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陳張素梅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末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張素梅所有之不動產裁定准許拍賣,惟未據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4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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