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0025號債權人 詹政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婕榆 即 蔡佳妤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蔡婕榆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個人簽立之
「借據、支票、本票」)㈡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㈢提出債務人蔡婕榆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台中商銀存款
憑條存入戶名為日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蔡婕榆不相符)㈣確認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並提出債務人蔡婕榆即蔡佳妤(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7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