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98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郭孟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翁睿騰翁永勝 之繼承人、 翁炘榆 即翁永勝之繼承人、 翁芷嫻 即翁永勝之繼承人、 張孟妍張國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翁芷嫻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勿省略)及其法定代理人張孟妍即張國園之居留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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