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51號聲請人 江岷璁 聲請人 曾傑蓨 聲請人 曾子恩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拋棄繼承之聲明應予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 江敏蘭 於民國108年4月22日死亡,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江敏蘭之兄弟姊妹江育𥠽、 江虹靚 的子女,其等於108年4月22日知悉得繼承,爰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聲請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等主張被繼承人江敏蘭於108年4月22日死亡,而其等係被繼承人江敏蘭之兄弟姊妹江育𥠽、江虹靚的子女,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為憑,基此,聲請人等即為被繼承人江敏蘭之第三順序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惟揆諸前開民法之規定,關於第三順序之法定遺產繼承人,僅限於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並無兄弟姐妹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是聲請人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