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3號原告甲○○原告乙○○原告丙○○原告戊○○原告丁○○被告己○○上列被告因97年度審交易字第183號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明呈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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