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599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被 告 盛國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鍾毓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926元(計算式:18,320
元+167,606元=185,92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另本
件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