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六號上訴人 簡文炳 被上訴人 晏金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四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首揭說明,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限迄未補正,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陳國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