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2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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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28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智翔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16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易字第96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所為,是犯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被告前述犯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自應依前述罪名論罪科刑。
(二)被告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於民國105年1
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於105年6月2日假釋期滿而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於現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修正之前,法院應斟酌個案情形,裁量是否依該規定加重最低本刑。審酌前述案件與本案罪質不同,依據前述解釋意旨,本院裁量後認被告以不依刑法第47條第1累犯規定加重其法定之最低本刑為宜。
(三)爰審酌:
1.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被告前為告訴人乙○○之女婿,因被告與告訴人之女兒離婚後心有不甘,仍不斷騷擾告訴人之女兒,且因懷疑告訴人之女兒搬回告訴人家中居住,竟未經告訴人或其他社區住戶之同意,即無故侵入告訴人居住之社區大樓並至告訴人住所外探查,並傳送訊息告知告訴人之女兒,造成告訴人及其家人心生畏懼,經告訴人報警處理。
2.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被告受有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先前從事汽車業務員,現在受傷無工作,現在單獨扶養1名4歲小孩,與父母同住,父母有工作且為其照顧小孩,被告每月需給其母親新臺幣15,000至20,000元,為被告供述在卷(見易96卷第53頁)。又被告有前述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有本案前之109年10月15日至110年1月13日間對告訴人女兒有多次家庭暴力之紀錄,經本院家事法庭以109年度家護字第2683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被告抗告後經本院合議庭以110年度家護抗字第94號裁定抗告駁回。
3.犯罪後之態度: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犯行,惟被告始終未曾向告訴人及其家人道歉,甚至對告訴人之女兒還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家瑜提起公訴,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6166號被告甲○○男3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6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復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20號駁回上訴確定,嗣於民國105年1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5年6月2日假釋期滿而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甲○○前為乙○○之女婿,2人間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甲○○於110年2月22日晚上11時25分許至110年2月23日早上7時30分許間某時許,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未經乙○○或其他社區住戶同意,侵入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社區大樓內,並搭乘電梯至乙○○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6樓,再步行樓梯間至該處6樓頂樓加蓋外查看。嗣因甲○○於110年2月23日凌晨12時59分許傳送「你又不在家、你今天去睡別人家喔、家裡擺的跟工作室一樣、床都搬來了」等訊息予乙○○之女兒 賴柔伊 ,賴柔伊將上開訊息轉告乙○○後,乙○○始至上開住處查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1、坦承未經過告訴人、賴柔伊或社區其他住戶同意,即於上揭時、地持賴柔伊前交付之上揭社區大門鑰匙開啟大門後,搭乘電梯至告訴人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6樓住處外,復步行樓梯間至該處6樓頂樓加蓋外之事實。2、證明被告與賴柔伊離婚後,僅在賴柔伊陪同下去過告訴人上開住處2次,賴柔伊未同意被告在離婚後繼續去上開住處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賴柔伊於110年2月23日凌晨告知告訴人被告有至其住處,告訴人前往查看,發現住處門口多一雙女鞋之事實。2、告訴人與賴柔伊於上揭時、地均未同意被告至上揭住處之事實。3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各1份被告於110年2月22日晚上11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告訴人上開住處外之事實。4被告與賴柔伊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被告於110年2月23日凌晨12時59分至凌晨1時3分許,傳送「你又不在家」、「家裡擺的跟工作是一樣」、「床都搬來了」等訊息予賴柔伊之事實。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暨現場照片各1份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固認被告於上揭時、地至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6樓頂樓加蓋住處外後,有自外部開啟窗戶後進入該住處內部,並開啟屋內檯燈之行為,惟經報告機關至現場採集生物跡證送驗,於上開檯燈開關檢出一女性DNA-STR型別,經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DNA鑑定紀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資料庫存檔紀錄比對,未發現相符者,告訴人於偵查中亦自承上開住處外未裝設監視器錄影器,是難憑現存證據即認被告有進入上開住處內。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前開提起公訴部分間具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檢察官劉家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曾艷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