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5號聲請人 陳品如
鄧璍鈞 詹如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工資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陳品如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萬2,800元,聲請人鄧璍鈞請求相對人給付15萬3,000元,聲請人詹如萍請求相對人給付8萬2,800元,調解標的金額為31萬8,600元【計算式:8萬2,800元+15萬3,
000元+8萬2,800元=31萬8,6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