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豪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格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0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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