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12號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 郭昆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279,515元│106年3月2日起至│6.04%│106年3月2日起至│每日計付新臺幣1.6元││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