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4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柏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2年3月30日下午4時10分許於本院刑事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