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家聲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抗字第2號抗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梁丞薰 關係人 蕭能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林碧秀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林秀碧 」;主文第2行、理由第2行關於「52年4月7日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54年7月10日」。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二、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抗告人之聲請予以更正。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柯月美
法官王昌國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應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如提起再抗告,須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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