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5號原告 熊德銓 被告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星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應補繳67,919元,經本院於民國10
3年9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而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蔣得忠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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