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2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應明哲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被告應明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應明哲(下稱被告)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406號著有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已於民國103年7月29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檢察官之聲請繫屬本院前,被告既已死亡,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得由本院以裁定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沒入保證金,於法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瓊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