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程小紅 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被告 葉貴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涉犯業務侵占(107年度易字第749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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