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365號聲請人 蔡王翠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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