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親字第5號原告 蔡奇政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上之請求而起訴者,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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