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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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健佳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明橿 代理人 洪培芬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洪忠改┌─────────────────────────────────────────────────────┐│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健佳生技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君容實業有限公司│143,500元│AH0000000│107年9月30日│││呂明橿│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