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 謝吳滿 即 謝永重 之繼承人
謝忠謙 即謝永重之繼承人 謝函軒 即謝永重之繼承人 謝琪萍 即謝永重之繼承人兼上列四人共同代理人 謝琪琛 即謝永重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翊婷┌───────────────────────────────┐│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精業股份有限公司(經合併│87ND-00000000-0│1│1,000│││後存續公司為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2│精業股份有限公司(經合併│87NX-00000000-0│1│440│││後存續公司為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合計││2│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