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原告 劉興樺 被告 洪孝先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2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華澹寧法官陳麗芬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