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附民字第30號原告 林宜萱 被告 王秋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江宜穎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