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來西亞商億嘉全球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兼代表人 林甲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105年度偵字第227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緩字第4077號、第4078號、107年度執聲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MaioneYouthMoisteningProtectiveCream」共伍仟肆佰零柒瓶,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或第23條第1項禁止規定之一者,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業於105年11月9日修正,且該條例第27條亦有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之規定,該條項於刑法沒收部分修正後仍有適用,且為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併予敘明)。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馬來西亞商億嘉全球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林甲華前於民國105年間因未經許可,自香港輸入含「Octylmethxycinnamate」等防曬劑之「MaioneYouthMoisteningProtectiveCream(下稱青春呵護隔離乳)」5,407瓶,違反修正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項規定處罰,前經聲請人以105年度偵字第227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6年11月2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可認定。而扣案之青春呵護隔離乳5,407瓶,係含藥用防曬劑,且屬未經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及核准發給許可證,擅自輸入之含藥化粧品乙節,業據被告林甲華於偵查中供承明確,並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5年7月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7316000號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6月27日FDA研字第1050021384號函所附檢驗報告書、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簽覆聯絡單、進口報單、馬來西亞商億嘉全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5年3月22日進(出)口報單清表、經濟部105年7月6日經授商字第10501152560號函及外國分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扣案產品照片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7306號卷第2頁至第24頁反面),均屬妨害衛生之物品,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
1項規定,予以沒收銷燬(至聲請書所載聲請「沒收」及所引用法條誤載為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部分,均應予更正)。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耀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