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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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44號原告 邱怡仁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其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及第92條第7項、第8項之行為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違反同法第69條至第84條之行為由警察機關處罰)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又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查原告係以郵寄方式寄送行政訴訟申訴狀一份到院,惟狀內係以申訴人名義提出訴訟,且未記載被告機關、被告機關代表人之姓名與地址,另原告之申訴狀主旨僅填載「為申訴車號000-000第OOOOOOOO號,車號000-0000第SX0000000號,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乙事」,並未依規定填載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原告之起訴程序容有違誤。是以,原告應提出合乎起訴格式之起訴書狀,載明原告姓名、地址,被告機關、被告機關代表人及住址(本件之原告則應為邱怡仁,地址請填寫原告可收受送達之地址,而被告機關則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即局長姓名為「 林炎成 」,代表人地址如機關址「臺南市○○區○○路0段0號」)後,再查明訴訟標的為何字號之裁決書(由於原告前開主旨係記明「車號000-000第OOOOOOOO號」及「車號000-0000第SX0000000號」之資訊,顯係原告駕駛不同車輛之相異違規行為,因此應分二案起訴),並載明訴之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後,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原本、繕本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併此指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每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均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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