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希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3,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被告之林希賢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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