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慶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慶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慶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3年9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㈠前於10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682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復於10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76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再於10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5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㈡㈢案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9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與上開㈠案接續執行,乃於103年9月7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2月25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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