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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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渝欽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易志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6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洪韻婷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