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961號債權人江昱賢現於法務部○○○○○○○平一2386債務人 林雨脩 現於法務部○○○○○○○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計債務人林雨脩新臺幣捌仟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林雨脩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資料,無債權存在之釋明資料、且無繳納聲請費,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林雨脩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