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 陳勝鴻 送達代收人 陳立樺 被告 吳瑞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7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姿妤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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