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6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679號聲請人 許一平 代理人 彭景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67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0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0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0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0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06│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07│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08│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09│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10│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1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1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1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1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500│├──┼────────────┼───────┼──┼──┤│001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