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士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士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士勝因犯公司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傷害、未繳納股款之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編號│1│2│├────────┼────────┼────────┤│罪名│傷害│違反公司法││││(未繳納股款)│├────────┼────────┼────────┤│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28日│105年5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7932號│偵字第5725號等│├───┬────┼────────┼────────┤││法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75│108年度訴字第543││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7年3月30日│108年8月21日│├───┼────┼────────┼────────┤││法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75│108年度訴字第543││判決││號│號││├────┼────────┼────────┤││判決│107年8月30日│108年8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611號、桃│執字第6005號│││園地檢108年度執│(尚未執行)│││緝字第1077號││││(刑期自109.01.28││││至109.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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