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642號債權人 吳惠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勇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提出新臺幣450,000元匯款單,收款人為永豐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請提出債務人吳勇諭指定匯入該帳入之證明文件。
二、請確認利息起算為何?如為107年6月20日,依據為何?如未能提出約定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是否更改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起算利息。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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