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54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黃福壽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所核發之該支付命令裁定於民國106年3月20日送達異議人住所,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將該文書寄存於嘉義市政府警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裁定於106年3月30日已生送達效力,而異議期間應自送達裁定翌日起計算,至106年4月19日24時屆滿,然異議人遲至106年4月26日始提出異議,有本院收文戳蓋於異議狀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其異議並非合法。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旆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