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裁定解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76號聲請人 郭孟卿
郭洪銘訓 郭偉儒 郭穎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本件標的價額依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核定為40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應徵收費用3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聲請。
聲請狀請補簽章。
查報被告祐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10年度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若無,並陳明原委)?被告公司現資產及負債狀況?公司資料完成移交予臨時管理人 林助信 律師否?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