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68號原告 蘇宏文
一、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即債務人( 蘇深祥 之繼承人)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聲明於該分配表項次6,所列被告債權原本新台幣280萬6693元與債權利息,於債權原本逾169萬3961元部分與債權利息,均不存在;暨就上述債權原本逾越部分所生利息,均應剔除,不得列入分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11萬2732元(本金280萬6693元-169萬39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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