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81號原告 劉文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之訴事件,係因財產權而涉訟(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319號、99年度臺抗字第600號裁定參照),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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