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 謝旺全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被告 謝鵬程
謝賜郎
0 蔡寶珠 謝承光 謝政緣 謝政霖 謝永發 謝永木 謝永樹 俞杉枝桂 沈秀鑾 沈𡍼在 沈進熔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鵬程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798,854元(計算式:宜蘭縣宜蘭市○○段○○○○○號:838㎡×22,433元/㎡=18,798,8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