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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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4號原告 陳清埤 被告 張紘睿 法定代理人 張梓凌 法定代理人 邱旻霞 被告 張茂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3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6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