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富鈞上列聲請人因偵查被告死亡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及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偵辦被告吳富鈞死亡案,業經以111年度相字第976號報結在案,而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2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14日上午8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9樓之14,經其前妻 林忻縈 發現倒臥廁所失去意識,經送醫急救後宣告死亡,並經其前妻表示被告有吸食毒品,而取出扣案之不明粉末殘渣袋1袋、玻璃球吸食器1個由員警扣押,被告屍體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醫相驗後認被告係因混食安非他命及安眠鎮靜類藥物、血中甲基安非他命濃度1.393ug/ml,致藥物中毒併抑制呼吸而中毒休克及呼吸衰竭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相字第976號予以報結等情,此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報告書、現場照片在卷可參。
(二)上開案件扣押之不明粉末殘渣袋1袋,經送鑑定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2日檢品編號DD-0000000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足認上揭扣案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婕泠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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