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2號上訴人即原告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己○○、丁○○、丙○○、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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