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72號原告 葉俊和 訴訟代理人 李怡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耀文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補正訴之聲明、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依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列民事訴訟法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原告與被告葉耀文、 葉小菁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並未以訴狀表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茲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素琪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