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0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0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0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調偵字第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昔無犯罪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素行尚佳,惟為本件妨害名譽行為,未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行為可訾,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侯志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7年度調偵字第32號││被告甲○○男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臺北縣○○鎮○○路○○○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甲○○於民國96年9月6日17時許,在臺北縣○○鎮○○路2││段203號前道路之公共場所,因不滿 鄭堯升 在該處處理埋設││電線桿之事,竟公然以三字經辱罵鄭堯升。││二、案經鄭堯升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上揭犯行,辯稱:伊從來不罵人云││云。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鄭堯升指訴綦詳,並││據在場目擊證人 王永華 結證屬實,被告所辯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檢察官馬中琍││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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