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各該宣告刑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各判處如附表示之宣告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之刑因已逾有期徒刑6月,原判決依民國(下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原無不合。惟按依司法院於98年6月19日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二、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有前開判決書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條例│毒品危害條例│││││(一級)│(二級)│││├───────────┼──────────┼──────────┼──────────┼──────────┤│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減刑6月)│(減刑4月)│││├───────────┼──────────┼──────────┼──────────┼──────────┤│犯罪日期│96年2月25日│96年2月25日│││││至96年2月26日│至96年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毒偵字第1821號│96年毒偵字第182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96年上訴字第2394號│96年上訴字第239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10月24日│96年10月24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台上字第436號│96年上訴字第2394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1月24日│96年10月24日│││├──┴────────┼──────────┼──────────┼──────────┼──────────┤│所犯法條│法│法│││││第條項│第條項│││├───────────┼──────────┼──────────┼──────────┼──────────┤│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備註│臺中地檢97執2811號│臺中地檢96執164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