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41號原告 何秀華 被告 王國香 被告 周鴻諭 被告 王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86,876元(計算式:面積1,118.82㎡×公告土地現值2,686,876元/㎡×權利範圍140/10000+建物現值681,700元=2,686,87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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