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720號聲請人戊○○
乙○○丁○○上三人法定代理人甲○○
己○○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並未提出被繼承人 邱茂榮 長子之年籍資料,致本院無從得知渠等是否為被繼承人合法之繼承人,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並已於97年6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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