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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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27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2771號上訴人 施雯 心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5120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3143、43903、43908號,111年度偵字第1824、104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 施雯心 有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一(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事實欄一之記載)所載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尚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係綜合上訴人部分之供詞、證人 柳素雲 (告訴人)等人之證言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而為論斷。已載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
三、上訴意旨泛稱:上訴人不認識判決書所載的這些人,因讀書不多,看不懂判決;有在上班和做生意,沒那麼無聊去做詐騙和洗錢的事,因不小心將銀行帳本搞丟,就被扣上罪刑,這樣不對;其身體不好,只想好好養病、生活,自從收到法院的通知,就一直憂鬱到現在;其到法院開庭時,那些指控其詐欺的人,為何沒有出現,顯然其沒有詐欺,麻煩調查一下等語。惟查,上訴意旨僅就事實為爭執,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四、綜上,本件關於幫助一般洗錢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上開得上訴第三審罪名部分之上訴,既屬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則與之有想像競合關係之幫助詐欺取財之輕罪部分(第一審亦為有罪之認定),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5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本院自無從為實體上審判,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楊智勝法官林庚棟法官林怡秀法官鄧振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