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小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小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小上字第9號上訴人 王惠玉 被上訴人 陳薇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日本院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8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不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
法官廖國勝
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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