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5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35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35717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蕭郁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依查詢結果,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嘉義市,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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